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发展平台。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确立抓标准厂房建设就是抓项目、抓投入、抓招商引资、抓中小企业发展的观念,进一步加快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把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推进环杭州湾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相结合,与推进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楼宇经济相结合,着力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外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从2006年到2008年,全市每年新建标准厂房面积不少于150万平方米,其中市区不少于40万平方米;海宁、桐乡不少于25万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20万平方米。到2008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00亿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就业15万人以上;入驻企业累计完成工业生产性投资150亿元以上;培育建成10-15个市级标准厂房示范镇,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
(四)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展。具体应把握以下六大原则:
1.合理布局原则。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选址一般应在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及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工业集聚区内,以利于产业集聚,提高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和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2.规模适度原则。标准厂房的单体规模不宜过小,一般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集约高效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鼓励多层。除机械、装备制造类产业外,标准厂房的层数一般要求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0。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标准厂房的层高也应在以上。有条件的应建地下停车库。
4.产业集聚原则。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都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5.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商务活动及仓储用房等配套建设,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建设规模较大、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配套建设一定的职工宿舍、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面向广大入驻企业的商务办公、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6.科学管理原则。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标准厂房的管理运行机构一般由投资主体负责组建运作。对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作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防止在同一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发生多头管理、分散经营、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
(五)制定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集约高效、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等基本原则,根据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建设规划,抓紧研究制定标准厂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
(六)抓好一批市级标准厂房建设示范镇。自2006年至2008年,市政府每年将命名一批市级标准厂房示范镇,以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市级标准厂房示范镇的基本条件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区位优势明显,带动辐射能力较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规划占地面积大于200亩,首期标准厂房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建成面积以上,平均层数三层及以上,容积率1.0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70%以上。
(七)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投融资新途径。各地要在努力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要引导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要探索采取BT、BOT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八)做好标准厂房的招商招租工作。各地要在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同时,及时开展招商招租工作。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商务网站,中国长三角·嘉兴工业区网站等,加大宣传和招租工作力度。要组织举办各类专题招商活动,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及外来投资项目落户标准厂房。同时,要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探索推出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
(九)规范标准厂房的管理运营。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科学的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事、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优先保障用地。自2006年至2008年,市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市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各县(市、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优先满足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用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十一)从2006年起,对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划建造的标准厂房,容积率符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34号)规定,且建筑面积为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建设业主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机械、装备制造业层高以上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其余产业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标准厂房不予补助;三层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补助;四层及四层以上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对由乡镇(街道)、村集体资产投资建设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对同一建设业主在一年内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额zui高为100万元。
(十二)从2006年起,对市区范围内以出租形式新投入使用(以出租合同及其税务发票为准)的标准厂房,容积率符合嘉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建筑面积为及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机械、装备制造业层高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元,其余产业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标准厂房不予补助;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元;四层及四层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为吸引企业入驻、推进招商引资,建设业主应将其中的部分补助资金让利于入驻企业。
(十三)出租标准厂房的房产税,三年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十四)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
(十五)积极发挥墙改专项基金在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中的作用。标准厂房建设中应大力鼓励和倡导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各级墙改专项基金参与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凡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的标准厂房,经墙改部门认定,可全额退还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
(十六)市区范围内鼓励标准厂房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市区工业发展资金承担50%,市、区财政各半专项安排50%。各县(市、区)也应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切实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
(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对符合信贷规定的标准厂房项目,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信贷规定的标准厂房受让企业,市各金融机构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对积极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金融机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十八)建立担保机构。市区由市、区两级联合组建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的标准厂房建设担保机构(其中市出资1000万元,南湖区、秀洲区各出资1000万元,与市区小城镇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担保机构合并运作),专门为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或村集体资产参与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专业担保公司,并积极探索将标准厂房在建工程用于反担保的新方法、新途径。
(十九)加大对市级标准厂房示范镇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对经评审合格列为市级标准厂房示范镇的,其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享受面上有关标准厂房政策外,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优先审批、优先供地,金融部门优先受理发放建设项目的开发贷款,有关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墙改专项基金优先支持并重点参与投资建设。
(二十)标准厂房是工业经济发展平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步伐。市政府成立市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嘉兴电力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对全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并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要加大考核力度,从2006年起,市政府将标准厂房建设工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厂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十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